要退钱了!预约功能已开通3月1日正式启动!全攻略→
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汇算,可以在2月21日之后(每天6:00至22:00)通过个税APP预约办理。
第一步:打开个税APP,在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跳转至预约功能页面。
您也可以通过首页下方工具栏“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第二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在阅读提示内容后,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
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预约成功”,纳税人即可在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申报。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